揚子晚報訊(通訊員 劉健秀 記者 萬凌云) 4月24日上午,揚中法院通過智慧庭審系統(tǒng)在線宣判了一起高空拋物案件,以高空拋物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記者獲悉,該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揚中市首例以高空拋物罪判決的案件。
2021年8月6日20時左右,被告人劉某在家中與女友吵架,為發(fā)泄情緒,劉某直接將客廳內的一張重約10公斤的電腦椅從15樓住所扔下。最終,電腦椅砸到該棟樓北側走道上損毀,砸落位置距離正在此處散步的林某9米遠。
揚中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從建筑物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揚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高空拋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劉某自歸案后至庭審中,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劉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因其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可酌定從重處罰。
法院方表示,本案依法適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以上判決,旨在通過公正裁判樹立行為規(guī)則,旗幟鮮明地向高空拋物等不文明行為說“不”。
法官說法
再細小的物件,一旦從高層墜落,就可能造成非常嚴重的危害后果。為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犯罪行為,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拋物罪,將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作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并且,高空拋物還可能涉及到民事侵權責任。對于能夠查明實施拋物的行為人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之后可以向實際侵權人追償。同時,如果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也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原標題:與女友爭吵后將10公斤重電腦椅從15樓扔下 男子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