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瓊山區(qū)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組織開展“身邊的調解員”活動,進一步加強調解群眾身邊的糾紛力度,拉近干群關系,為群眾營造和諧溫馨的人居環(huán)境。
“身邊的調解員”在舊州鎮(zhèn)
8月20日,舊州墟居民蔡某騎電動車在市場修路路段時摔倒,導致腳部受傷,經(jīng)過幾天的醫(yī)療后,傷者蔡某向施工隊負責人趙某提出壹仟五佰元的醫(yī)療賠償費用,雙方因醫(yī)療賠償費用金額不一致爭議不休。
8月27日上午,蔡某和施工隊負責人趙某到司法所申請人民調解,現(xiàn)場專職人民調解員及時登記和受理,并當場組織專職人民調解員為雙方開展調解工作。
通過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后,調解員了解糾紛的來龍去脈,事件因施工方在施工道路兩端沒有放置“前方施工”安全標志等等一系列的警戒線,導致蔡某不注意的情況下騎車摔倒。調解員耐心向施工方講解修路應放哪些安全標志:如不影響交通,在施工道路兩端分別放置“前方施工”安全標志,字下方注明安全標志放置處距施工處距離(1KM,300M或幾百米);如因施工禁止車輛通過,則放置“道路封閉”字樣安全標志;如影響部分交通,則放置“左道封閉”“右道封閉”:中間封閉”字樣安全標志;安全標志應為藍底白字,如需夜間施工,應設立警示燈,還應充分考慮安全標志反光效果;除此之外還應在施工區(qū)域周圍設立警戒線。同時對蔡某的安全意識的教育,往后騎車應注意修路路況小心駕駛。如今蔡某也因施工方的不注意做好施工安全防護措施導致騎車摔倒受傷,于法于理于情施工方和蔡某都有一定的責任。
經(jīng)過舊州鎮(zhèn)司法所所長莊子偉、專職人民調解員王娟、王麗嬌等耐心勸導下,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施工方同意賠償蔡某醫(yī)療費用壹仟壹佰元整,趙某現(xiàn)場以轉賬方式付于蔡某醫(yī)療費用。
最終,此事因施工方不做好施工安全防護措施,導致路過行人摔傷的醫(yī)療賠償事件得到妥善的解決,雙方對專職人民調解員的調解工作表示很滿意,同時雙方表示今后不再對此事提出異議。
這一宗人身傷害賠償糾紛,我們運用情、理、法相結合原則與調解的技巧,對問題的解決進行全面分析,最終化解此宗糾紛,實現(xiàn)“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zhèn),矛盾不上交”的社會效果。
“身邊的調解員”在云龍鎮(zhèn)
8月27日,云龍鎮(zhèn)人民調解志愿服務隊成功調處一宗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通過志愿者及時介入調解,使矛盾就地化解,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轄區(qū)安全和穩(wěn)定。
上午,當事人吳某到云龍司法所反映,8月26日其在儒林村委會某村的朋友家玩,晚上途經(jīng)出村口路段時,不慎掉進路旁開挖的深坑受傷,申請人民調解志愿服務隊對此事進行調解,要求施工單位做相應的醫(yī)療賠償。
糾紛受理后,人民調解服務隊志愿者便通過村治保主任聯(lián)系到施工方單位,隨后便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施工方代表表示,單位正在給村里裝設電纜,對全村電網(wǎng)進行升級,開挖深坑是掩埋電纜需要。該路段開挖幾個深坑,都圍了護欄,誰知當晚工人施工完一時疏忽,忘了做好防護。調解志愿者以施工方為村里鋪設電纜為公益事業(yè)和施工方一時疏忽確實給吳某造成一定傷害為切入點勸導雙方換位思考,最后促成雙方達成一致協(xié)議:施工方賠償1300元作為吳某的醫(yī)療費;吳某表示無異議,且以后不再向施工方要求賠償其它任何費用。
調解無小事,調解促和諧。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在專職人民調解志愿者的努力下得到快速化解,實現(xiàn)良好社會效果。